法院判决:先还钱在腾房
市民刘先生为了能向王先生借到3万元钱,写下一份协议后让债主王先生住进了自己父亲名下的一套房子。以后,刘家家庭会议决定将这套房子归刘先生的侄子小刘。小刘以新房主的名义让王先生腾房,但是王先生认为刘先生不还钱自己有权暂住该房,拒绝搬出。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主先还钱再腾房。
市民刘先生住在父亲承租的一居室公房里。1996年6月,刘先生向熟人王先生借款3万元,为了让债主放心地将钱借给自己,刘先生全家搬出,让王先生暂进“自己"地房子,还把房证放在王先生手中。刘先生为此写了一份《房屋协议》,内容为:“本人因借款一时很难还清,经双方协商,借款人同意把现住房转给贷款人居住,日期不定。如借款按期还回,贷款人也可继续住。其他我们可以协商。”2000年,刘先生地父亲病故。2005年11月,刘先生和两个哥哥到公证处,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大哥地儿子小刘。
刘先生找到王先生要房证,理由是要改房证的名字,王先生将房证给了刘先生。刘家将房证改成了小刘的名字。小刘以房主的身份让王先生搬出,但是王先生不搬。小刘起诉到西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先生将涉案房屋返退给自己。
在法庭上,被告王先生说,退房可以,但当初我住进该房,是因为原告的叔叔为了向我借钱,自愿全家搬出将此房让给我住的。让我腾退房屋可以,但要将钱还给我。王先生向法院出具了原告叔叔写的房屋协议。
法院认为,在小刘的叔叔即借款人没有还清债务的情况下,无权要求被告腾退房屋。6月下旬,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
摘自 大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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