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今日起强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8月1日起强制征收房产出售个人所得税。个税按“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交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20%征收。在凭证不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征收个税。通知同时规定,对于“合理费用”免征税费,包括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2006-8-1摘自大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