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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命运多舛”四年三次易主

先是因拖欠贷款被银行收回,再被作为抵债房屋,又被拍卖;最后法院判决确定了其归属金州区某小区一套107平方米的房屋,从2001年开始四年多的时间表里竟先后被卖了三次,引发了一串纠纷。法院一锤定音确认了该房房主。
第一位房主无力偿还贷款
    2001年4月,大连市民马先生与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了一份贷款买房协议,马先生以在某银行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该商品房。还款期限到了,马先生无力偿付贷款,某银行不断催款。
“问题房”被抵债
    2002年6月,市民冯女士为上述的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做防水工程,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决定用房屋抵工程款。双议定,待公司还清抵债房的贷款后,房屋产权为冯女士所有。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卖给马先生的房屋抵给了冯女士。不知底细的冯女士及三名亲属先后入住此房。
    由于马先生无力偿还这套经过两次“交易”的房屋的贷款,被某银行起诉到金州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某银行胜诉。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查封了马先生名下的这套房子,并委托拍卖公司对该项房屋进行拍卖。
两名“房主”打官司争房
    2005年5月,陈女士通过竞拍购买了这套楼房。陈女士于2005年6月1日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陈女士办理完该房屋的产权证后,准备装修该房,但是,住在该房里的冯女士等人拒不搬出,她拿出开发公司给自己的抵债协议,称这套房子应该归自己。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陈女士将冯女士等人告到法庭。
法院一锤定该房归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女士依照拍卖程序购买了涉案楼房,并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冯女士只是通过与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款协议》而入住此房,但是,被告冯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房抵债给被告是经过抵押权人某银行的同意,因此该项抵债协议无效。
    2006年5月,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陈女士。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于日前发生法律效力。

                                         摘自2006年6月20日大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