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特殊,工商部门只能终止调解 6月18日,甘井子工商所接到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纠纷投诉。
老张在甘井子文体街附近开建材商店,他于4年前从林某手中购买了一间30多平方米的门头房,价格为14万元。两人草签了一份合同,其中房产执照由原房地产公司协助办理,老张付给林某5000元,作为保证金,等林某将房屋产权证办好之后,再将这5000元返还。
由于今年房价猛涨,老张欲将此房转手出卖,但因为没有房照,不能卖房。老张找到林某,要求他尽快办理房照。林某急于取回保证金,多次找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催办,但是因为房屋缺少手续,房照始终没办下来。结果一方无法卖房,一方损失五千元,俩人为此事争吵不休,投诉到甘井子工商所。
工作人员第一次看到这样的合同——双方协商的内容,竟然规定了第三方也就是房地产公司的责任,而房地产公司没有在合同上签字,自然不能承担他俩规定的责任。林某拿出与房屋中介的买卖合同,上面也没有写明该房子最终于哪天办理好产权证。出现这样的情况,都是没有房屋产权证造成的,鉴于这种特殊情况,工作人员只能终止调解。
摘自2006年6月20日大连晚报 |